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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

为规范本市各级医疗保障部门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各类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制定了《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各区医疗保障局:

为规范本市各级医疗保障部门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各类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制定了《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8月27日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就处罚种类、罚款幅度行使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行政处罚裁量,应当坚持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行政处罚裁量,对同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适用依据、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分为警告、罚款。

警告适用于情节一般且未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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