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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第2页

参保人员死亡、丧失国籍或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应当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从参保人员出现上述情况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3、政府缴费补贴标准有何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低档次标准(每年180元、240元、360元)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每年600元及以上)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有条件的县区可适当增加政府缴费补贴。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或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状况等情况,适时调整政府缴费补贴最低标准。

4、参保人在什么情况下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死亡、丧失国籍或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应当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从参保人员出现上述情况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5、对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如何处理?

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申请继续逐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逐年缴费至65周岁仍然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但一次性缴费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参保人不继续缴费(含一次性缴费)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不领取基础养老金,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至个人账户储存额发完为止,或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并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6、对什么人可加发基础养老金?

一是对缴费时间较长的参保人,按其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不少于3元的基础养老金,鼓励参保人持续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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