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死亡、丧失国籍或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应当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从参保人员出现上述情况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10、参保人跨省、市、县(市、区)转移户籍的情况如何处理?
参保人在年满60周岁前跨省、市、县(市、区)转移户籍的,应将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
在户籍迁移前已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按原参保地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11、参保人出国(境)定居的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出国(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应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储存额。
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出国(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应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
12、港澳台居民可在我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吗?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规定,港澳台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3、对冒领或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如何处理?
对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被冒领的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责令有关人员退还。对因未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而多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从被注销人员的个人账户余额和丧葬补助金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应责令有关人员予以退还。拒不退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详细信息移交给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隐瞒参保人死亡事实等手段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退回,并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温馨提示:中国银保监会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最新动态随时看,请关注金投网APP。
相关推荐
-
“笔绘古邑山河秀,槎城医保气象新”。12月28日上午,河源市医疗保障局在河源市区举行市医保管理中心挂牌成立仪式,标志着该市市级医保经办机构改革圆满收官!...医疗保险 2020-12-29 11:26:320阅读
-
11月17日上午,河源市2021年度普惠型补充医疗保险“河源市民保”项目正式启动,这标志着河源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文件精神、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迈出重要一步。...医疗保险 2020-11-18 13:34:500阅读
-
自2020年10月1日起,省人社厅将自动清理超过一年以上仍未领取(或未激活)的社保卡数据。未领取(或未激活)我市社保卡的持卡人,请于2020年9月30日前到社保卡发卡银行办理领取及激活手续。...社保卡 2020-7-31 11:49:010阅读
-
为做好我市202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政策法规 2020-7-15 11:07:270阅读
-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层次,增强养老保险基金的保障能力,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生活,我市修订出台了《河源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并于今年7月1...养老保险 2020-5-14 13:44:320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