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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有关事项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实施意见》(云人社发〔2016〕39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完善大理州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金投保险网(http://insurance.cngold.org/)5月23日讯: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实施意见》(云人社发〔2016〕39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完善大理州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大理州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药机构申报坚持自愿申请、属地管理、宽进严管、做好服务、方便参保人就医购药的原则。

二、基本条件

申请纳入协议管理医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并通过国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2、遵守国家和省、州、县有关医疗服务、药品经营及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药品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3、无相关行政部门的处罚记录(最长两年);

4、信息系统等软硬件条件符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就医信息系统管理相关规定及费用结算要求。

三、申请协议管理医药机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协议管理医疗机构须提供下列材料:

1、《大理州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正、副本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医疗机构医技人员职称证、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其它材料。

(二)申请协议管理零售药店须提供下列材料:

1、《大理州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零售药店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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