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医疗保险法中,指导医疗保险法的制定和实施等活动的基本准则。具体来说,医疗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4点。
医疗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医疗保险法中,指导医疗保险法的制定和实施等活动的基本准则。具体来说,医疗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4点。
1、与国家宪法、法律及医疗制度改革方向相一致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时,有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明确提出:“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保障。”以上都是医疗保险立法应遵循的基本思想。
2、权利与义务相结合原则
建国几十年来,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一直是让受保障者只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医疗费用全由国家、企业包揽,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医疗保障制度的缺陷日益突出。因此,在我们探索建立以医疗保险为内容的新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时,必须以权利和义务相结合作为一条基本原则。在筹集医疗保险基金时,必须由国家、用人单位和被保险人三方分担,这就要求医疗保险的权利享受者必须履行交纳一定比例费用的义务,而不能将医疗保险办成一种纯福利性事业,否则,社会医疗保障事业将会涸泽而渔、难以为继。
3、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医疗保障水平的高低是由社会经济状况和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目前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医疗保险立法工作一定要尊重这一基本事实。医疗保障水平与国家的生产力水平相脱节就必然会影响两者的健康发展。
4、统一性与多样性相结合原则
我国全面推行的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涉及社会的许多方面,是一项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进行统一规划并制定统一的政策法规(即在医疗保险的性质、范围、目标、管理体制等方面做出原则性规定),统一领导并精心组织实施。但我国现在还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还存在着城乡差别,即使在城镇居民之间也存在着行业,收入的差距;我国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所有制方面,还存在着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等差别。以上客观存在着的各种差别性决定了在建立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过程中,必须实行分门别类、分阶段进行的策略,允许存在多形式、多层次的医疗保险。如果一开始就追求整齐划—势必脱离客观实际,势必形成表面上的统-掩盖实质上的盲目混乱局面。因此正确的做法应是基本原则上的统一性与具体方式步骤上的多样性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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