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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发布2021年三季度保险偿付能力状况

2月11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2021年三季度保险业偿付能力状况表。内容显示:三季度,保险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40%;财产险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85.6%

2月11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2021年三季度保险业偿付能力状况表。内容显示:

三季度,保险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40%;财产险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85.6%;人身险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1.6%;再保险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307.3%。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方面,保险公司为227.3%,财产险公司为257%,人身险公司为221.3%,再保险公司为284.2%。

风险综合评级,A类公司88家,B类公司78家,C类公司10家,D类公司2家。

注:

1、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即统计范围内的保险机构实际资本汇总数与最低资本汇总数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平均的资本充足状况。

2、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即统计范围内的保险机构核心资本汇总数与最低资本汇总数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平均的高质量资本充足状况。

3、风险综合评级,即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综合风险的评价,衡量保险公司总体偿付能力风险的大小,分为四个类别:

(1)A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且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小的公司;

(2)B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且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较小的公司;

(3)C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或者偿付能力充足率虽然达标,但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中某一类或几类风险较大的公司;

(4)D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或者偿付能力充足率虽然达标,但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中某一类或几类风险严重的公司。

4、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计算,以及风险综合评级的具体标准和程序均依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等制度规定。

5、上表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数据以各保险公司报送数据为基础计算,各保险公司报送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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