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26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大厂支公司因未按要求对保险代理人开展培训;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其他利益,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第三十二条
2022年10月26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大厂支公司因未按要求对保险代理人开展培训;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其他利益,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大厂支公司予以警告,处9万元罚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的人寿保险公司,《财富》世界500强和世界品牌500强企业。中国人寿南京市大厂支公司在大厂地区市场占有率处于绝对优势地位,为提升区域保险服务质量,进一步扩大市场占有率,大厂支公司决定筹建新收展部,特面向社会招聘筹建项目负责人。
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第三十二条规定: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
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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