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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海财产保险青岛分公司因虚列业务及管理费等原因 被罚款38万元

2023年2月7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因虚列业务及管理费、直销业务虚挂中介套取费用、违反内部规定承保交强险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

2023年2月7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因虚列业务及管理费、直销业务虚挂中介套取费用、违反内部规定承保交强险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对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警告并罚款38万元。

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成立于2015-10-14,负责人为曹景健,企业地址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15号海韵东方塔楼二层,所属行业为保险业,经营范围包含:机动车保险,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企业/家庭财产保险及工程保险(特殊风险保险除外);责任保险;船舶/货运保险;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

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

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如下:

华海财产保险青岛分公司因虚列业务及管理费等原因 被罚款38万元

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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