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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人寿保险上海分公司因欺骗投保人、新单回访超犹豫期 被罚款16万元

2023年2月20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因欺骗投保人、新单回访超犹豫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及第一百六十一条、《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保监会令2010年第4号)第十五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

2023年2月20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因欺骗投保人、新单回访超犹豫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及第一百六十一条、《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保监会令2010年第4号)第十五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责令改正、警告,并处罚款合计16万元。

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成立于2014-05-30,负责人为郏奇峰,企业地址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申贵路669号201、202室,所属行业为保险业,经营范围包含: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个人定期死亡保险、个人两全寿险、个人终身寿险、个人年金保险、个人短期健康保险、个人长期健康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团体定期寿险、团体终身保险、团体年金保险、团体短期健康保险、团体长期健康保险以及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人身保险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

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根据《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在犹豫期内对合同期限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新单业务进行回访,并及时记录回访情况。回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保人本人;(二)确认投保人是否购买了该保险产品以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三)确认投保人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的内容;(四)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和保险期间;(五)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退保可能受到的损失;(六)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犹豫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七)采用期缴方式的,确认投保人是否了解缴费期间和缴费频率。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回访,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可以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前海人寿保险上海分公司因欺骗投保人、新单回访超犹豫期 被罚款16万元

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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