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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罚20万元 涉及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费率

2023年2月24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未经审批设立2家非保险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费率,时任燕赵财险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兼任企划财务部总经理陈树强

2023年2月24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未经审批设立2家非保险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费率,时任燕赵财险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兼任企划财务部总经理陈树强;时任燕赵财险副总经理郝晓玲;时任燕赵财险财产保险事业部/责任保险事业部总经理、河北分公司副总经理张春龙对此负有责任,根据《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对燕赵财险合计处以20万元罚款;对陈树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对郝晓玲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对张春龙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注册资本20.25亿元,是注册地在河北省的第一家全国性法人保险公司。组建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河北省委省政府做出的重大决策,也是中国保监会与河北省2012年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重点实施项目。

根据《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第三十条保险公司进行重大股权投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投资决议;

(二)主营业务规划、投资规模及业务相关度说明;

(三)专业机构提供的财务顾问报告、尽职调查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四)投资可行性报告、合规报告、关联交易说明、后续管理规划及业务整合方案;

(五)有关监管部门审核或者主管机关认可的股东资格说明;

(六)投资团队及其管理经验说明;

(七)附生效条件的投资协议,特别注明经有关监管机构或者部门核准后生效;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内容。

中国保监会审核期间,拟投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停止该项股权投资:

(一)出现或者面临巨额亏损、巨额民事赔偿、税收政策调整等重大不利财务事项;

(二)出现或者面临核心业务人员大量流失、目标市场或者核心业务竞争力丧失等重大不利变化;

(三)有关部门对其实施重大惩罚性监管措施;

(四)中国保监会认为可能对投资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不利事项。

重大股权投资的股权转让或者退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说明转让或者退出的理由和方案,并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相关决议。

根据《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以任何方式改变保险条款或者保险费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四)撤销分支机构;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罚20万元 涉及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费率

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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