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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公积金!海南购房新政公开征求意见

7月18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首付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通知》明确,优化住房合同备案规定,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支持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与自筹资金相结合的方式支付购房首付款。

7月18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首付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通知》明确,优化住房合同备案规定,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支持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与自筹资金相结合的方式支付购房首付款。

支付购房首付款

《通知》提出,购房人及其配偶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签订合同并办理备案后,可向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简称“公积金局”)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公积金局对购房人购房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提取规定的,将从购房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中提取约定的购房首付款,并代付给开发商。

优化住房合同备案规定方面,《通知》明确,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支持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与自筹资金相结合的方式支付购房首付款。对购房人已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上述付款方式,并已足额支付自筹资金部分购房首付款的,开发商应予以签订合同并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支持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对已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按上款的规定约定付款方式,且购房人已足额支付自筹资金部分购房首付款的,应予以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注销合同备案方面,《通知》明确,购房人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后,又注销合同备案的,应于注销合同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公积金局申请退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由公积金局通知开发商于5个工作日内原渠道退回购房人及其配偶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对注销合同备案且不按要求退回住房公积金的购房人(及其配偶)和开发商,公积金局将按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进行评级管理,并将其失信行为推送至“诚信海南”信用一体化平台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对于发文背景,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表示,主要是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保障作用,切实减轻购买住房家庭支付购房首付款压力。

多个城市已出台类似政策

易居研究院研究总监严跃进对记者表示,政策出发点是通过公积金支持首付、降低购房压力。除此之外,政策还提到提取公积金之后如果合同违约、退房,资金怎么退的问题,这样使得政策更加公平、公正。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表示,公积金用于首付已经是大部分城市的常规性政策了,海南上述发文属于和大部分城市开始看齐。

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表示,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购买商品房或保障房首付款这项政策,很多城市都在出台。如果公积金正常缴纳,账户余额比较多,此类政策是可以起到刺激买房作用的。

编辑:王寅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董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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