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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才宏业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被处35万元罚款 涉及虚列技术服务费等行为

2023年9月4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易才宏业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因虚列技术服务费、未按规定出示客户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五十条、第九十五条规定,对易才宏业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警告并处罚款合计35万元。

2023年9月4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易才宏业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因虚列技术服务费、未按规定出示客户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五十条、第九十五条规定,对易才宏业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警告并处罚款合计35万元。

易才宏业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注册地位于天津市河西区,是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保险经纪公司,且具备互联网保险销售资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五十条规定:

保险经纪人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当制作并出示规范的客户告知书。客户告知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保险经纪人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

(二)保险经纪人获取报酬的方式,包括是否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等情况;

(三)保险经纪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与经纪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四)投诉渠道及纠纷解决方式。

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

保险经纪人违反本规定第五十条,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津金罚决字〔2023〕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津金罚决字〔2023〕8号

被处罚当事人

易才宏业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虚列技术服务费;未按规定出示客户告知书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五十条、第九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罚款合计35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3年9月4日

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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