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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人寿保险河南分公司因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等原因 被罚款70万元

2023年10月1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因编制或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2023年10月1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因编制或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对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罚款70万元。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1月,注册资本为20亿元人民币,总部位于上海,是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专业寿险公司,由国内大型上市公司天茂集团等六家资金实力雄厚的企业发起组建。公司主要经营各类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人身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以及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国华人寿秉承信任、责任、精益、价值四个核心价值观,以让中国每个家庭拥有保障和幸福为使命,致力于成为最能为客户、员工、股东、社会创造价值的金融服务集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

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金罚决字〔2023〕13号

被处罚当事人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编制或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7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3年10月10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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