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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开罚单 平安养老保险山东分公司肖倩被罚4万元

2023年10月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因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费率,时任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综拓业务部综拓产品室副主任肖倩对此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2023年10月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因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费率,时任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综拓业务部综拓产品室副主任肖倩对此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肖倩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中国平安作为中国第一家股份制保险企业,至今已发展成为融保险、银行、投资等金融业务为一体的整合、紧密、多元的综合金融服务集团。从保费收入来衡量,平安养老险为中国第一大养老金公司,平安寿险为中国第二大寿险公司,平安产险为中国第二大产险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鲁金罚决字〔2023〕3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鲁金罚决字〔2023〕32号

被处罚当事人

肖倩(时任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综拓业务部综拓产品室副主任)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对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费率负有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山东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3年10月9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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