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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纪慧敏因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 被罚款4万元

2023年10月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因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时任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银保部副高级经理纪慧敏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2023年10月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因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时任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银保部副高级经理纪慧敏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纪慧敏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交银康联诚聘英才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银康联”)是交通银行控股的中外合资保险机构,成立于2010年1月28日,注册资本金为15亿元人民币,其中交通银行持股62.5%,澳大利亚康联集团持股37.5%。公司总部位于上海,在江苏、河南、湖北等省份开设了多家分支机构,形成了全国性寿险公司架构。交银康联成立以来,业务发展突飞勐进,市场排名稳步提升,市场份额逐渐扩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鲁金罚决字〔2023〕3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鲁金罚决字〔2023〕33号

被处罚当事人

纪慧敏(时任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银保部副高级经理(主持工作))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对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负有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山东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3年10月9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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