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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南京市浦口支公司被处0.5万元罚款 涉及保管不善导致保险许可证遗失

2023年10月1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公司浦东路营销服务部因保管不善导致保险许可证遗失,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

2023年10月1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公司浦东路营销服务部因保管不善导致保险许可证遗失,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公司浦东路营销服务部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PICC P&C,简称“中国人保财险”),是“世界500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PICC)的核心成员和标志性主业。中国人保财险与共和国同龄,在与国家共同成长的历程中,积极投身于“保障人民高品质生活”的崇高事业,以“做人民满意的保险公司”为共同愿景,秉承“风雨同行、至爱至诚”的核心价值观,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积极履行优秀企业公民责任,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强盛、人民幸福提供了强大的保险保障。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和依法使用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银行保险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转让、出租、出借、伪造、变造许可证;

(二)未按规定新领、换领、缴回许可证;

(三)损坏许可证;

(四)因管理不善导致许可证遗失;

(五)遗失许可证未按规定向发证机关报告;

(六)未按规定公示许可证、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主要负责人;

(七)新领、换领许可证等未按规定进行公告;

(八)新领、换领许可证后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换领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金罚决字〔2023〕56号

被处罚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公司浦东路营销服务部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因保管不善导致保险许可证遗失

行政处罚依据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3年10月11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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