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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安保险浙江分公司销售人员违规 温州监管分局给予2万元罚款

2023年11月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温州监管分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邓常武(时任年安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销售人员)因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2023年11月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温州监管分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邓常武(时任年安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销售人员)因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据悉,年安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06年01月27日成立。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决定书原文如下:

年安保险浙江分公司销售人员违规 温州监管分局给予2万元罚款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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