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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开罚单 健科保险经纪新疆分公司张青被罚2万元

2023年10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健科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因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超出承保公司的经营区域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时任健科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张青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2023年10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健科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因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超出承保公司的经营区域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时任健科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张青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九十三条规定,对张青警告,并处罚款二万元。

健科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再保险经纪业务等业务的公司,成立于2005年03月30日,经营有爱佳保等产品,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

保险经纪人从事保险经纪业务不得超出承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涉及异地共保、异地承保和统括保单,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九十三条规定:

保险经纪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新金监罚决字〔2023〕21号

被处罚当事人

张青(时任健科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主要负责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对健科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超出承保公司的经营区域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事项负有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九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罚款二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新疆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3年10月18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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