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2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因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时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组织发展部人管室科室主任,兼组织发展部机构管理室机构管理岗郑亚慧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2023年10月2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因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时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组织发展部人管室科室主任,兼组织发展部机构管理室机构管理岗郑亚慧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11号)第六十七条、第九十四条规定,对郑亚慧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是一家从事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个人死亡保险,个人寿险等业务的公司,成立于2002年04月08日,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个人定期死亡保险;个人两全寿险;个人终身寿险;个人年金保险;个人短期健康保险;个人长期健康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团体定期寿险;团体终身保险;团体年金保险;团体短期健康保险;团体长期健康保险;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人身保险业务。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对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信息管理,及时登记个人信息及授权范围等事项以及接受处罚、聘任或者委托关系终止等情况,确保执业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根据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规定: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委托或者聘任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云金罚决字〔2023〕2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郑亚慧(时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组织发展部人管室科室主任,兼组织发展部机构管理室机构管理岗)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事项负有责任 |
行政处罚依据 |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11号)第六十七条、第九十四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3年10月27日 |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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