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2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因违规使用经备案停售产品的保险条款和费率,时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银保续期部经理冯海岚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2023年10月2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因违规使用经备案停售产品的保险条款和费率,时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银保续期部经理冯海岚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冯海岚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是一家从事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个人死亡保险,个人寿险等业务的公司,成立于2002年04月08日,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个人定期死亡保险;个人两全寿险;个人终身寿险;个人年金保险;个人短期健康保险;个人长期健康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团体定期寿险;团体终身保险;团体年金保险;团体短期健康保险;团体长期健康保险;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人身保险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云金罚决字〔2023〕3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冯海岚 (时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银保续期部经理)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违规使用经备案停售产品的保险条款和费率事项负有责任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 |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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