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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开罚单 安诚保险销售云南分公司被罚停止接受商业车险新业务3个月

2023年11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安诚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因编制虚假财务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和第一百七十条

2023年11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安诚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因编制虚假财务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和第一百七十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三条规定,对安诚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责令在昆明地区停止接受商业车险新业务3个月。

安诚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是一家全国性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由国有企业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资控股。公司成立于2012年4月,总部设在重庆,注册资本金1亿元人民币。公司分支机构已覆盖全国10个省市,营业网点超过200家,与国内外50多家保险公司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公司业绩年年攀升,2018年代理保费规模超过17亿元人民币。公司拥有一支营销理念新、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专业人才队伍,年轻充满活力、上进追求梦想。公司秉承“买保险亲切,卖保险专业”的服务理念,以敬业务实的态度、高效真诚的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广泛认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解散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三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云金罚决字〔2023〕3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云金罚决字〔2023〕30号

被处罚当事人

安诚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编制虚假财务资料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和第一百七十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

责令在昆明地区停止接受商业车险新业务3个月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3年11月20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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