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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滨州监管局开罚单 国任财产保险滨州中心支公司被罚款15万元

2023年12月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滨州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因编制虚假资料、未经批准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

2023年12月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滨州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因编制虚假资料、未经批准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对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罚款15万元。

国任保险是一家财产保险服务商,公司提供的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及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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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四)撤销分支机构;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滨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滨金罚决字〔2023〕1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滨金罚决字〔2023〕15号

被处罚当事人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滨州中心支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编制虚假资料、未经批准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七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15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滨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3年12月5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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