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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任财产保险滨州中心支公司张继刚被处3万元罚款 涉及编制虚假资料

2023年12月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滨州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因编制虚假资料、未经批准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时任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助理(主持工作)张继刚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2023年12月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滨州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因编制虚假资料、未经批准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时任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助理(主持工作)张继刚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张继刚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国任保险是一家财产保险服务商,公司提供的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及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四)撤销分支机构;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滨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滨金罚决字〔2023〕1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滨金罚决字〔2023〕16号

被处罚当事人

张继刚(时任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助理(主持工作))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对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编制虚假资料、未经批准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负有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滨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3年12月5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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