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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开罚单 阳光财产保险昌吉中心支公司冯艳斌被罚款6万元

2023年12月1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因编制虚假财务业务信息,时任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助理冯艳斌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2023年12月1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因编制虚假财务业务信息,时任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助理冯艳斌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冯艳斌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

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铝业公司、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大型企业集团发起组建的阳光保险集团,成立于2005年7月,集团注册资本金67.1059亿元人民币,国内七大保险集团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新金监罚决字〔2023〕59号

被处罚当事人

冯艳斌(时任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助理)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编制虚假财务业务信息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3年12月14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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