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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四川分公司付伟被罚款0.5万 涉及未有效防范个人保险代理人从事虚假宣传活动

2023年12月2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泰康人寿四川分公司因未有效防范个人保险代理人从事虚假宣传活动,时任泰康人寿四川分公司营销部经理付伟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对付伟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

2023年12月2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泰康人寿四川分公司因未有效防范个人保险代理人从事虚假宣传活动,时任泰康人寿四川分公司营销部经理付伟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对付伟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8月22日,总部位于北京。经过十九年创新驱动、稳健发展,已成长为一家以人寿保险为核心,拥有企业年金、资产管理、养老社区和健康保险等全产业链的全国性大型保险公司,连续十一年荣登“中国企业500强”。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

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当与被代理保险公司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明确解付保费、支付佣金的时限和违约赔偿责任等事项。委托代理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公司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开展保险代理活动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其所属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承担对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的管理责任,维护人员规范有序流动,强化日常管理、监测、追责,防范其超越授权范围或者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一十条规定:

保险公司违反本规定,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对保险公司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川金监罚决字〔2023〕19号

被处罚当事人

付伟(时任泰康人寿四川分公司营销部经理)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未有效防范个人保险代理人从事虚假宣传活动负有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3年12月28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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