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未严格按照公司制度对合作渠道产品销售页面进行审核和自查;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
2024年1月1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未严格按照公司制度对合作渠道产品销售页面进行审核和自查;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九条,《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0年)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警告并处罚款11万元。
泰康在线是一家互联网在线保险服务提供商,致力于利用先进的网络技术,在国内实现保单设计、投保、核保、缴费、后续服务的全过程网络化,是国内首家真正意义上的“在线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
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
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0年)第二十七条规定:
财产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使用中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指定专门部门进行跟踪评估、完善修订,对不再使用的及时清理。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苏金罚决字〔2024〕6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未严格按照公司制度对合作渠道产品销售页面进行审核和自查;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九条,《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0年)第二十七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罚款11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1月19日 |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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