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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人寿保险广东分公司因利用产品说明会对保险产品情况进行虚假宣传等事项 被罚款13.6万元

2024年1月2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因利用产品说明会对保险产品情况进行虚假宣传;使用含误导性表述的产品宣传资料对代理人进行培训

2024年1月2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因利用产品说明会对保险产品情况进行虚假宣传;使用含误导性表述的产品宣传资料对代理人进行培训,时任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个险总监兼营销部经理邓方全、时任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营销部经理李梦珠以及时任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教育培训部经理方霖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对对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警告并处罚款13.6万元、对邓方全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对李梦珠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方霖警告并处罚款0.4万元。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一家综合性人寿保险公司。企业性质为全国性、股份制寿险公司。作为综合性人寿保险公司,公司可经营一切人身险险种(含各种法定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

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

保险机构的业务宣传资料应当客观、完整、真实,并应当载有保险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的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

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24年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粤金罚决字〔2024〕7号

被处罚当事人

一、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二、邓方全(时任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个险总监兼营销部经理)

三、李梦珠(时任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营销部经理)

四、方霖(时任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教育培训部经理)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利用产品说明会对保险产品情况进行虚假宣传;使用含误导性表述的产品宣传资料对代理人进行培训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

一、对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警告并处罚款13.6万元

二、对邓方全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三、对李梦珠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四、对方霖警告并处罚款0.4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1月24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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