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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开罚单 广州高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被罚款8万元

2024年1月2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广州高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因变更股东未按规定报告及未按规定报送审计报告,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

2024年1月2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广州高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因变更股东未按规定报告及未按规定报送审计报告,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时任广州高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傅何春和时任广州高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出纳/行政岗位吴亚妹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对广州高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罚款8万元、对傅何春警告并处罚款8万元、对吴亚妹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高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是亚洲最大的金融服务平台—香港丰盛环球金融服务集团在内地设立的首家金融保险服务公司。高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在2009年9月于中国广东省广州市成立。高信拥有未来在行业内的领先地位和雄厚潜力,丰盛积极进入大陆内地市场。在高信保险,我们致力给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目前,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中国人保中国太平洋中意人寿等中外保险公司已与我公司建立业务联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解散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从业资格的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公开披露:

(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

(二)变更股东、注册资本或者组织形式的;

(三)变更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的;

(四)修改公司章程的;

(五)股权投资、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及非营业性机构的;

(六)分立、合并、解散,分支机构终止保险代理业务活动的;

(七)变更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

(八)受到行政处罚、刑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接受调查的;

(九)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发生前款规定的相关情形,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利润等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相关审计报告。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专项外部审计报告。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未按本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本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24年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粤金罚决字〔2024〕8号

被处罚当事人

一、广州高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二、傅何春(时任广州高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三、吴亚妹(时任广州高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出纳/行政岗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变更股东未按规定报告及未按规定报送审计报告,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一、对广州高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罚款8万元

二、对傅何春警告并处罚款8万元

三、对吴亚妹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1月24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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