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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因虚列佣金和费用等事项 被罚款47万元

2024年1月2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因回访时间超犹豫期;内部培训课件存在误导性内容;虚列佣金和费用

2024年1月2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因回访时间超犹豫期;内部培训课件存在误导性内容;虚列佣金和费用,根据《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对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警告并处罚款47万元。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1月,总部位于上海市地标建筑上海中心大厦,注册地湖北武汉。是由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专业寿险公司,目前注册资本为48.46亿元。自成立以来,国华人寿始终科学把握寿险经营规律,合规经营、稳健发展,探索符合自身特色的健康发展之路,形成了以银行保险、互联网为业务主渠道,其他业务渠道作为补充的差异化经营格局。

根据《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在犹豫期内对合同期限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新单业务进行回访,并及时记录回访情况。回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保人本人;

(二)确认投保人是否购买了该保险产品以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

(三)确认投保人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的内容;

(四)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和保险期间;

(五)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退保可能受到的损失;

(六)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犹豫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

(七)采用期缴方式的,确认投保人是否了解缴费期间和缴费频率。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回访,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可以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的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

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晋金管罚决字〔2024〕6号

被处罚当事人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回访时间超犹豫期;内部培训课件存在误导性内容;虚列佣金和费用

行政处罚依据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47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1月26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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