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因虚列佣金和费用,时任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银行保险部渠道管理岗员工王武国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2024年1月2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因虚列佣金和费用,时任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银行保险部渠道管理岗员工王武国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王武国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1月,总部位于上海市地标建筑上海中心大厦,注册地湖北武汉。是由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专业寿险公司,目前注册资本为48.46亿元。自成立以来,国华人寿始终科学把握寿险经营规律,合规经营、稳健发展,探索符合自身特色的健康发展之路,形成了以银行保险、互联网为业务主渠道,其他业务渠道作为补充的差异化经营格局。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晋金管罚决字〔2024〕2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王武国(时任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银行保险部渠道管理岗员工)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对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虚列佣金和费用事项负有责任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罚款4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1月26日 |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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