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因回访时间超犹豫期,时任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运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部经理王芳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2024年1月2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因回访时间超犹豫期,时任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运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部经理王芳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王芳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1月,总部位于上海市地标建筑上海中心大厦,注册地湖北武汉。是由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专业寿险公司,目前注册资本为48.46亿元。自成立以来,国华人寿始终科学把握寿险经营规律,合规经营、稳健发展,探索符合自身特色的健康发展之路,形成了以银行保险、互联网为业务主渠道,其他业务渠道作为补充的差异化经营格局。
根据《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在犹豫期内对合同期限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新单业务进行回访,并及时记录回访情况。回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保人本人;
(二)确认投保人是否购买了该保险产品以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
(三)确认投保人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的内容;
(四)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和保险期间;
(五)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退保可能受到的损失;
(六)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犹豫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
(七)采用期缴方式的,确认投保人是否了解缴费期间和缴费频率。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回访,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可以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晋金管罚决字〔2024〕5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王芳(时任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运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部经理)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对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回访时间超犹豫期事项负有责任 |
行政处罚依据 |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罚款5000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1月26日 |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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