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甘肃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甘肃吉安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因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业务档案不完整、未按规定出示客户告知书,时任甘肃吉安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杨光宗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2024年1月2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甘肃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甘肃吉安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因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业务档案不完整、未按规定出示客户告知书,时任甘肃吉安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杨光宗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九十五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对甘肃吉安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给予警告,并处15000元罚款、对杨光宗给予警告,并处9000元罚款。
甘肃吉安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3-11-07,法定代表人为杨光宗,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20100750946532A,企业地址位于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350号,所属行业为保险业,经营范围包含: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利润等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相关审计报告。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专项外部审计报告。
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保险经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托管注册资本;
(二)未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
(三)未按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经纪业务;
(四)未按规定开展再保险经纪业务;
(五)未按规定建立或者管理业务档案;
(六)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
(七)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
(八)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九)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甘金监行处〔2024〕11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一、甘肃吉安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二、杨光宗 (时任甘肃吉安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业务档案不完整、未按规定出示客户告知书 |
行政处罚依据 |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九十五条、第一百零一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一、对甘肃吉安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给予警告,并处15000元罚款 二、对杨光宗给予警告,并处9000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甘肃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1月25日 |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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