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3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上海东瑞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因任用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时任上海东瑞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沈浩洋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2024年1月3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上海东瑞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因任用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时任上海东瑞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沈浩洋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七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沈浩洋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上海东瑞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03-27,法定代表人为郑韫瑜,注册资本为12863.63万元人民币,所属行业为保险业,经营范围包含:保险专业代理【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上海东瑞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的。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一)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二)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
(三)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使重要职权的其他人员。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鲁金罚决字〔2024〕8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沈浩洋(时任上海东瑞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对上海东瑞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任用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负有责任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七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二十四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山东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1月31日 |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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