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烽火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因编制虚假财务资料,时任烽火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员工乐承云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一百条规定,对乐承云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2024年1月2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烽火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因编制虚假财务资料,时任烽火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员工乐承云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一百条规定,对乐承云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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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一百条规定:
保险经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
(二)拒绝、妨碍依法监督检查。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皖金罚决字〔2024〕2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皖金罚决字〔2024〕26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乐承云(烽火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员工)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对烽火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编制虚假财务资料行为负有责任 |
行政处罚依据 |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一百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1月29日 |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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