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襄阳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因费用套支行为,时任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吴静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吴静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2024年3月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襄阳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因费用套支行为,时任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吴静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吴静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是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全国性综合财产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金40亿元(人民币),公司偿付能力充足。亚太财险由“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更名而来,自1943年在重庆创立传承至今,已有70多年历史。经营范围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业务,拥有近300种保险产品,为企业及个人提供全面的风险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襄金监罚决字〔2024〕1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吴静(时任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对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费用套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襄阳监管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3月7日 |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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