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迪庆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迪庆中心支公司因编制虚假的报表、资料,通过虚列代办年检费套取费用,时任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迪庆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印建辉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印建辉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2024年3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迪庆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迪庆中心支公司因编制虚假的报表、资料,通过虚列代办年检费套取费用,时任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迪庆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印建辉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印建辉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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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迪金罚决字〔2024〕5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印建辉(时任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迪庆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迪庆中心支公司“编制虚假的报表、资料,通过虚列代办年检费套取费用”事项负有责任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迪庆监管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3月20日 |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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