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张家口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因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时任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陈峭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对陈峭警告并处罚款0.1万元。
2024年3月2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张家口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因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时任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陈峭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对陈峭警告并处罚款0.1万元。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是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太平”)旗下的专业寿险公司,为我国中大型寿险公司之一。中国太平拥有89年品牌历史,是管理总部设在香港的中管金融保险集团。2018年,中国太平高质量进入世界500强。作为中国太平战略发展的主要力量,太平人寿坚持“共享太平”的发展理念,全力践行“为您分担风险、与您共享太平”的社会责任,依托集团综合性、多元化经营平台,在个人代理、银邮代理、电话销售、网络销售等渠道,提供涵盖人寿、意外、健康、年金等多种类型的保险产品,为客户提供周全的保险保障和一站式、一揽子金融保险服务。公司总部设在上海,注册资本金100.3亿元,目前已开设37家分公司和1100余家三、四级机构,服务网络基本覆盖全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张金罚决字〔2024〕4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陈峭(时任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张家口监管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3月26日 |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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