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博尔塔拉监管分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分公司因代理人执业登记信息不真实,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分公司营销发展部兼收展发展部副经理汪佐龙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2024年3月1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博尔塔拉监管分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分公司因代理人执业登记信息不真实,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分公司营销发展部兼收展发展部副经理汪佐龙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九十四条规定,对汪佐龙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寿险行业的领先企业,总部位于北京,注册资本282.65亿元人民币。作为《财富》世界500强和世界品牌500强企业——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的核心成员,公司以悠久的历史、雄厚的实力、专业领先的竞争优势及世界知名的品牌赢得了社会广泛客户的信赖,始终占据国内保险市场领导者的地位,被誉为中国保险业的“中流砥柱”。中国人寿的前身是国内经营寿险业务的企业,肩负中国寿险业探索者和开拓者的重任。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对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信息管理,及时登记个人信息及授权范围等事项以及接受处罚、聘任或者委托关系终止等情况,确保执业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规定: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委托或者聘任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博金监罚决字〔2024〕17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汪佐龙〔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分公司营销发展部兼收展发展部副经理(主持工作)〕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分公司代理人执业登记信息不真实负有责任。 |
行政处罚依据 |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九十四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博尔塔拉监管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3月19日 |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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