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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潍坊监管分局开罚单 山东汇宁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被处罚款2万元

2024年3月2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潍坊监管分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山东汇宁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因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客户告知书内容不完整、未按规定建立业务档案,时任山东汇宁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综合部负责人潘士利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2024年3月2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潍坊监管分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山东汇宁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因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客户告知书内容不完整、未按规定建立业务档案,时任山东汇宁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综合部负责人潘士利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潘士利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山东汇宁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05-25,法定代表人为崔晓莹,注册资本为3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125762872876R,企业地址位于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玉龙社区渤海路与卧龙街东北角平阔台5号楼202、206室,所属行业为保险业,经营范围包含:在山东省行政辖区内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相关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五十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业务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代理销售保单的基本情况,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或者姓名,保单号,产品名称,保险金额,保险费,缴费方式,投保日期,保险期间等;

(二)保险费代收和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的情况;

(三)保险代理佣金金额和收取情况;

(四)为保险合同签订提供代理服务的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姓名、领取报酬金额、领取报酬账户等;

(五)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业务信息。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业务档案至少应当包括前款第(一)至(三)项内容,并应当列明为保险合同签订提供代理服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姓名及其执业登记编号。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记录应当真实、完整。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

除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当制作并出示客户告知书。客户告知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或者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

(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与被代理保险公司或者其他保险中介机构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投诉渠道及纠纷解决方式。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八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托管注册资本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或者管理业务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的;

(六)违反规定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

(七)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

(八)违反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

(九)从代收保险费中直接扣除保险佣金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潍坊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潍金罚决字〔2024〕1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潍金罚决字〔2024〕10号

被处罚当事人

潘士利(时任山东汇宁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综合部负责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对山东汇宁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客户告知书内容不完整、未按规定建立业务档案负有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潍坊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3月25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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