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监管动态 > 正文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白山中心支公司杨树双因虚列业务招待费 被处罚款1万元

2024年3月1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白山监管分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因虚列业务招待费,时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兼队伍发展部负责人杨树双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2024年3月1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白山监管分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因虚列业务招待费,时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兼队伍发展部负责人杨树双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杨树双警告并罚款1万元。

山东人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08-26,法定代表人为徐新立,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705754464004M,企业地址位于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北海路民主街交叉口阳光保险大厦4楼402室,所属行业为保险业,经营范围包含:在山东省行政辖区内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白山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白山金罚决字〔2024〕1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白山金罚决字〔2024〕15号

被处罚当事人

杨树双(时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兼队伍发展部负责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对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虚列业务招待费事项负有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罚款1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白山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3月19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相关推荐

免责声明本文来自第三方投稿,投稿人在金投网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保证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版权归属于原作者,如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处理。金投网发布此文目的在于促进信息交流,不存在盈利性目的,此文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未经证实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投资和交易根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侵权及不实信息举报邮箱至:tousu@cngold.org。

保险频道INSURANCE.CNGOLD.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