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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陶静因未经监管机构批准变更营业场所 被处罚款3万元

2024年3月2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因未经监管机构批准变更营业场所,时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兼任办公室负责人陶静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陶静警告并罚款3万元。

2024年3月2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因未经监管机构批准变更营业场所,时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兼任办公室负责人陶静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陶静警告并罚款3万元。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9月,是年保费收入超1600亿元、总资产超1.3万亿元人民币的全国性A+H上市公司,《财富》和《福布斯》双世界500强企业,连续多年获惠誉财务实力评级“A”级。公司主要股东是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等。新华保险锚定“中国最优秀的以全方位寿险业务为核心的金融服务集团”的发展愿景,为客户提供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保险保障与财富规划产品及服务,同时通过推动养老产业、健康产业发展,做强、做稳资产管理业务,助力寿险主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四)撤销分支机构;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新金监罚决字〔2024〕52号

被处罚当事人

陶静(时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兼任办公室负责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下辖的分支机构未经监管机构批准变更营业场所事项承担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3月22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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