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因下辖的分支机构未经监管机构批准变更营业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罚款8万元。
2024年3月2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因下辖的分支机构未经监管机构批准变更营业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罚款8万元。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9月,是年保费收入超1600亿元、总资产超1.3万亿元人民币的全国性A+H上市公司,《财富》和《福布斯》双世界500强企业,连续多年获惠誉财务实力评级“A”级。公司主要股东是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等。新华保险锚定“中国最优秀的以全方位寿险业务为核心的金融服务集团”的发展愿景,为客户提供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保险保障与财富规划产品及服务,同时通过推动养老产业、健康产业发展,做强、做稳资产管理业务,助力寿险主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四)撤销分支机构;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新金监罚决字〔2024〕54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下辖的分支机构未经监管机构批准变更营业场所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8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3月22日 |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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