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因未经监管机关批准,变更分支机构经营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罚款8万元。
2024年4月1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因未经监管机关批准,变更分支机构经营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罚款8万元。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寿险行业的领先企业,总部位于北京,注册资本282.65亿元人民币。作为《财富》世界500强和世界品牌500强企业——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的核心成员,公司以悠久的历史、雄厚的实力、专业领先的竞争优势及世界知名的品牌赢得了社会广泛客户的信赖,始终占据国内保险市场领导者的地位,被誉为中国保险业的“中流砥柱”。中国人寿的前身是国内经营寿险业务的企业,肩负中国寿险业探索者和开拓者的重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四)撤销分支机构;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豫金罚决字〔2024〕4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豫金罚决字〔2024〕47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未经监管机关批准,变更分支机构经营场所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8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4月10日 |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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