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连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因虚列费用、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时任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明锐支公司经理丁恩东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2024年6月2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连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因虚列费用、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时任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明锐支公司经理丁恩东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对丁恩东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是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旗下的专业寿险公司,为我国中大型寿险公司之一。中国太平拥有89年品牌历史,是管理总部设在香港的中管金融保险集团。2018年,中国太平高质量进入世界500强。作为中国太平战略发展的主要力量,太平人寿坚持“共享太平”的发展理念,全力践行“为您分担风险、与您共享太平”的社会责任,依托集团综合性、多元化经营平台,在个人代理、银邮代理、电话销售、网络销售等渠道,提供涵盖人寿、意外、健康、年金等多种类型的保险产品,为客户提供周全的保险保障和一站式、一揽子金融保险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大金罚决字〔2024〕19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丁恩东(时任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明锐支公司经理)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对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明锐支公司虚列费用、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连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6月26日 |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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