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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赔偿案例

交强险赔偿案例: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有以下四种:一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交强险赔偿案例

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有以下四种:

一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是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是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信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是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案例】按规定办交强险 交通肇事损失惨重

2013年11月20日下午,张某驾驶摩托车因逆向行驶与相对方向驶来由被告王某驾驶、被告赵某所有蒙自卸低速货车相撞,造成张某未经抢救死亡。此次事故经科左中旗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主要责任,被告王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包某(张某妻子)、关某(张某母亲)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万元。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被告赵某所有的自卸低速货车未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判决被告赵某先按照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赔偿二原告11万元,其余部分赵某按交警队认定司机王某应承担的责任赔偿二原告9万元,赵某合计赔偿原告20万元整。

【法官说法】

科左中旗人民法院巴彦塔拉法庭法官李巴达日呼认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法律规定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必备条件之一,它是为了保障事故发生后当事人能够得到基本、有效、及时的赔偿而设立。在本案中,车主赵某未按照国家规定为车辆投保交强险,由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者侵害他人权益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本案中被告赵某要承担王某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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