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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失业保险生活补助标准

一次性失业保险生活补助标准:按照规定,非东莞户籍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在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下可以申领一次性失业生活补助。

一次性失业保险生活补助标准

金投保险网小编介绍,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规定,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三倍。

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就业后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三个月的,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照一个月计算,并相应计算为领取期限。剩余的尚未领取期限与再次失业时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

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开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凭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及纳税证明,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并相应计算为领取期限。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以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丧葬补助金按照失业人员死亡时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发,抚恤金按照失业人员死亡时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六倍计发。

失业人员的遗属应当在失业人员死亡或者收到宣告失业人员死亡判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凭本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和失业人员的死亡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但不具有本省户籍的失业人员,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不再享受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终止失业保险关系。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城市案例:东莞一次性失业保险生活补助

社保局负责人介绍,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因此计算出东莞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048元。失业保险金将随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化而变化。

失业人员缴费时间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也就是说如果缴费满5年,可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为促进就业,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有封顶,最长为24个月。

新《条例》还完善了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按照规定,非东莞户籍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在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下可以申领一次性失业生活补助。但需在停保后60天内携带本人带身份证、活期银行存折/储蓄卡、一次性失业保险生活补助申报表等资料公到原参保地社保局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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