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依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不影响夫妻按照政策规定生育。
七、流动人口如何办理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
居住在本省的流动人口,可以按照规定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外省户籍的,可以选择适用本省的再生育规定,在本省办理有关手续;也可选择适用外省户籍一方所在地的再生育规定,在外省办理有关手续。夫妻双方均不是本省户籍的,不适用本省的再生育规定。
八、婚假、产假和男方护理假是怎么规定的?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以上规定的假期。
九、2016年1月1日以后,还能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吗?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以及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可以按照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及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继续申请领取。
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十、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继续享受奖励扶助吗?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照有关规定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年老后按照规定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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