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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业务经办问答-第6页

洛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业务经办问答:单位参保登记时,经费来源仍应选择“自收自支”;待改为财政全额拨款后,再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对经费来源类型进行修改,之后职业年金单位部分再采取记账方式管理。

答:从企业单位调入的人员,调入前应在企业参保缴费;本次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时间为调入时间,由调入单位缴纳调入后的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

2、2014年10月1日以后从其他机关事业单位调入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其调入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如何办理?

答:从其他机关事业单位调入的人员,根据豫人社〔2016〕11号文件规定,由调入单位申报参保,并缴纳制度实施以来的应缴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含2014年10月1日至调入前期间部分。

3、单位改革前已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养老金目前也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单位和个人2014年10月至今会重复缴费吗?

答:省养老保险局根据参保登记情况,适时启动养老保险费征缴和养老金发放;2014年10月至按月征缴发放前的费用,会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有关文件另行安排结算,不会重复收费。

五、工作年限及待遇

1、原在企业工作、制度改革前已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在企业工作期间应参保缴费但未参保缴费,退休时如何计算工作年限?

答:根据豫政〔2015〕68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原在企业工作期间应参保缴费但未参保缴费的时段,不能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也不能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2、某工作人员1993年9月至2013年7月在省内企业工作,2013年8月调入一事业单位,其在企业工作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该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其缴费年限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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