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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政策解读-第3页

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近日,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眉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管理按新政策执行。

(1)按规定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12000-150)×85%=10072.5元

(2)按规定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12000-360)×70%=8148元;

(3)按规定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12000-460)×65%=7501元;

(4)按规定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12000-660)×55%=6237元。

(三)特殊疾病门诊待遇。

特殊疾病门诊按门诊票据费用可报部分的70%报销,按病种区分为600元、800元、2000元三类限额标准,一名参保人员一年最多报销2个病种,暂纳入特殊疾病门诊管理的病种为15种。

(四)重大疾病门诊待遇。

重大疾病门诊治疗费用视同住院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予以报销。暂纳入重大疾病门诊管理的病种为3种。

(五)大病保险待遇。

大病保险资金从医保基金中列支,城乡居民参保人个人不缴费。城乡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费用(含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累计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在0.8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按分段赔付标准给予赔付。分段赔付比例为: 0.8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按50%赔付,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按60%赔付,10万元以上按80%赔付。

例:某参保人员一个参保年度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扣除可报销费用后个人负担费用为120000元,其大病保险报销金额为:20000×50%+(100000元-20000元)×60%+(120000元-100000元)×80%=74000元。

(六)鼓励城乡居民自愿购买商业补充保险。

九、如何办理入院与结算报销?

参保人在本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持社会保障卡、身份证直接在医院办理住院手续;住院期间发生的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个人结算。

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应严格履行登记备案制度,并按规定在已开通即时结算的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即时结算。未开通即时结算的省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诊疗费用,凭相关报销凭证回原籍所在地乡镇、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办理。参保人员当年医疗费用报销结算截止时间为次年2月28日,逾期未报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报销需提供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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