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近日,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眉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管理按新政策执行。
1.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复印件;2.盖有就诊医院印章的财政(或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收费专用票据原件(报销联)和出院证明;3.费用汇总清单(参保人员或家属签字确认并加盖医院公章)、银行卡复印件;(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不需提供)4.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住院分娩还需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婴儿出生证,宫外孕提供结婚证;5.体内植入材料需附产品合格证;6.外伤病人须复印住院病历入院记录并加盖就诊医院病历复印专用章,同时提供所在单位或社区、乡镇(村组)盖章确认的外伤证明(外伤调查表);7.住院费用超过5万元且不能即时结算的病人,须复印住院病历全套并加盖就诊医院病历复印专用章;8.转诊病人须提供转诊审批表;9.外出务工的病人提供务工单位务工证明,长期居住外地的病人提供居住地社区证明;10.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还需提供《眉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用申报拨付明细表》、《眉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用申报拨付审批表》、眉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支付申报结算表(须有参保人或家属签字);11.已参加补充医疗保险还需复印发票、出院证、身份证、本人银行卡卡号。
十、哪些医疗费用不属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参保人员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在《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外的医疗费用;
(二)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
(三)因吸毒、打架斗殴、违法行为等造成伤害的医疗费用;
(四)因自伤、自残、自杀、醉酒、戒毒、性传播疾病(艾滋病除外)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因美容矫形、生理性缺陷(学生儿童先天性疾病除外)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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